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
作者:王欣新 时间:2012-11-21 阅读次数:227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方面的立法区别,是建立在有利于更早、更好地挽救企业的重整目的之上。第二,保障措施与强制力不同。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而在清算程序中则原则上不受限制,这是两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重整程序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分散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影响对债务人营运资产的整体性出售,保障重整顺利进行。此外,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含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如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力,可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无法进行。第三,财产出售的目的不同,效果不同。出售式重整的基点是重整,出售仅是其手段,所以其资产的出售是以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营运事业为单元进行的,必须考虑所售营业资产的持续经营和附属职工的继续就业,出售的价值是企业的存续价值即较高的营运价值。而破产清算的基点是清算,目的是要实现变价分配,所以虽然破产企业也可以整体出售,但是做不到时就必须拆散出售,不考虑所售资产能否持续经营和职工的就业问题,实现的是财产的清算价值。除此之外,两者在财产的管理、相关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如取回权人取回财产的条件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形式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程序是不能取代出售式重整的社会功能的。
二、出售式重整的重要社会功能与设置必要
在重整的实践中,有些债务人企业适合采取企业存续型重整,但是也有很多债务人企业更适合采取出售式重整。出售式重整具有独特的重要社会功能,可以化解企业存续型重整中遇到的很多难题,并解决一些立法上的不足。
(一)有利于制定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
在企业存续型重整中,无论是由债务人原班人马自己重整经营,还是由新的战略投资者换马经营,重整债务人企业要将其资产无论好坏全部接盘,即使将无效资产出售,承受高额的减值损失也是重整企业。据此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会使重整企业的无效资产负担过重,乃至最终被压垮,导致重整失败。而出售式重整通过将债务人企业的盈利营运资产出售,可以保证其在收购者手中正常运营,维持乃至提高营业本身之经济与社会价值,有利于制定出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达到重整之实质目的。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重整中就已经存在许多“出售式重整”的案例。许多战略投资者在接手上市公司时,均要求公司的原控制股东将企业的无效资产收购,甚至要求将企业的原有资产全部收购,注入新的业务与资产重新经营,即购买所谓“净壳”。只不过这种出售式重整,因为必须保留上市公司尚有特殊价值的壳资源,所以是在所借壳下的反向出售。而这种反向的出售式重整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因其外壳往往毫无价值,且一般无人接手无效资产,通常是无法适用的,保留债务人企业的外壳已经构成阻碍重整成功的严重负担。
(二)消除分配模拟计算是否准确的争议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分配的数额多少、比例高低,完全由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情况即经市场化清算的价值所决定,债权人会议包括法院通常是无法决定可分配财产有多少的,只能在可分配财产总量确定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所以,尽管债权人可能对分配的数额多少不满意,但是对可分配财产的总量多少往往少有争议。由于对债权人的分配顺位与分配方法等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而在典型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程序中,由于不对企业财产进行实际清算变现,所以无论是所谓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还是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的分配比例,完全是模拟计算出来的。这种模拟计算的结果就可能由于利益冲突、技术失误等因素影响而存在不够准确、合理乃至恶意欺诈的问题,由此引发债权人的争议,且难以解决,甚至因此导致重整失败。出售式重整,由于是将债务人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营业资产实际转让变现,所以在财产的变现价值、分配比例等方面根本不存在模拟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有利于消除争议,促进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
(三)有利于重整计划尽快执行完毕
在典型的企业存续型重整中,清偿债权人的财产主要来源不是企业变卖后的清算价值,而是存续企业的未来收益。在一些案件中,企业新的战略投资者有时也会提供一些偿债资金,但从本质上讲,还是以存续企业的未来收益作为清偿保障的。由此产生的问题首先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较长,一般为数年,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周期很长;其次,是债务人的预计未来收益能否实现、债权人能否获得清偿存在较大风险。因为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与盈利恢复,因内外部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未来收益可能难以保障债务清偿,重整仍存在失败的可能性。出售式重整将债务人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营业立即转让变价,而且对原企业剩余财产也是采取实际清算的方式处理,有利于消除不确定因素,保证重整计划迅速执行完毕,对债权人的清偿可早日实现,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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