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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股权是股东的财产,也能解除吗?如果不能,怎样转让给新的投资方呢? (提问者:123 日期:2017-02-04 )
  • 股权查封应该是股东个人负债所致,与债务人无关。债务人的破产重整不涉及股东个人,保全措施的解除效力不及于股东个人财产。如果想要转让给新的投资方,需要先由股东将个人债务偿还,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再行转让。
  • ·请问已经被冻结的股权在企业重整期间如何转让给新的投资方,具体操作程序和法律规定有哪些,谢谢! (提问者:123 日期:2017-01-19 )
  • 冻结的股权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应该已解封,解封的股权按破产法及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双方达成一致后,股权变更流程1工商局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2变更营业执照3变更银行信息
  • ·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如何草拟 (提问者:莫小于 日期:2016-10-08 )
  • 您好,管理人报酬方案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二是管理人报酬比例;三是管理人报酬收入时间。如果有抵押物的,应在第四部分加上管理人担保物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文书样式中有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规定。仅供参考,感谢咨询。
  • ·破产重整企业由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是否可以采用合作经营模式进行重整? (提问者:于尧 日期:2016-08-19 )
  • 通过管理人可以引进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股权重组等方式进行重整。
  • ·企业进入破产起算程序后,担保债权是否优先于职工债权进行受偿? (提问者:林玲 日期:2015-10-22 )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根据本条的规定,职工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债权要看职工债权发生的时间,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既2006年8月27日前)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之后的职工债权不能优先。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的债权,该债权的债务人是面临破产的企业,那么保全了的债权能不能在破产中申报债权 (提问者:丁 日期:2015-09-06 )
  • 能。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债权人持相关证据到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由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 ·请问分公司清算是否需要公告?清算小组成立是否需要经理办公会批准并公告? (提问者:孙畅 日期:2015-08-17 )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根据我们掌握的工商部门的规定,分公司的注销,不需要清算、公告。直接携带《分公司注销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手续,办理注销即可。
  • ·破产重整是不是必须以破产申请受理为前提?破产重整后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利清收破产人的外债? (提问者:陈博 日期:2015-07-17 )
  • 1、《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而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即,如果直接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后则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也可以转入重整程序。 2、《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的计划由债务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自行负责清收外债等事务。
  • ·我公司目前有两个化工企业要出让,可以整体转让也可资产出售,不知贵单位是否有资产处置相关资源和业务,希望能够合作。 (提问者:cenkeys 日期:2015-06-17 )
  • 请您提供相关联系方式,谢谢!
  • ·您好,我在天津买的房子,现银行已申请开发商破产,我们的购房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所以清算组通知我们申报取回权,我想问一问,因现在房子还没盖完,没到交付标准(我们是精装修交房,房子现在只起了主体),以后房子能够“取回”,但谁来保证我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房子未完成部分怎么办?没有按期交房,违约金能不能主张?谢谢 (提问者:郑永胜 日期:2015-06-04 )
  • 1、根据您的陈述,银行已申请开发商破产。在房屋未完工且没有达到交付标准的情况下,房屋将来是否能“取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只有当您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您对于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才优先于施工方。另一方面,由于房屋最终是否能够完工存在未知数,所以在破产程序中您的债权可能会通过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方式进行保障。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发生的未按期交房的违约金可以主张,同时应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计算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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