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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

作者:王欣新 时间:2012-11-21 阅读次数:2271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设制了重整程序。重整目前已经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防范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新破产法自2007年生效实施后,各地法院已经审理了很多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示范效应,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在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以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索,抛砖引玉,以求各位同仁共同深入研究。

    一、重整制度的设置目的与实施模式

    谈到重整制度的设置目的,人们会异口同声地回答,是为了挽救企业。这个答案不错,但是,什么叫做挽救企业,我们要挽救的是企业的什么社会功能,什么才是企业现实中最需要的重整挽救措施,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理解重整制度设置的实质目的,也才能使其在我国充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在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破产清算程序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而债权人实际分配所得往往很少。破产企业及其经营事业被清算消灭,企业各项有形、无形的构成因素被分解变卖,丧失作为完整运营体的社会价值,许多财产或权利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或大幅贬值,在清算中很难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不仅使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破坏。企业的破产倒闭还会造成职工失业,乃至发生其供应商、销售商、连环担保企业等相关企业的连锁破产,对企业所在城市与社区的经济、税收、社会发展都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重整制度的设置,就是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解决这些问题,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减轻社会损失。具体而言,就是要避免或减少职工失业,努力保护社会投资与事业经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避免造成企业事业与财产的严重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事业即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的清算型重整。其中前两种模式最具有典型意义,是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的主要操作模式。台湾学者对这三种类型的重整进行了界定,“其一是企业存续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协议减免或犹豫债务之额度或期限,以谋求企业之重建;其二是企业清算型,将债务人之财产个别变价,而以所得对价(清算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其三是营业让与型,将债务人营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让与他人,而以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 [1]

结合我国之国情,笔者认为,企业存续型重整,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

【注】  1.许士宦:《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115页,台北市,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初版第2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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