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绿色破产”模式探索
作者:QDFX破产法研究会公众号 时间:2024-11-29 阅读次数:54 次 来自:QDFX破产法研究会公众号
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发表主旨演讲。论坛聚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和“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来自全国各地的12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下面为您推送的是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绿色破产”模式探索
——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主题演讲
南京破产法庭庭长 王静
(2024年10月27日)
大家上午好!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近年来南京法院关于绿色破产的探索与思考。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破产法承担着促进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使命。“绿色破产”是指破产程序中全面贯彻绿色原则,构建体系性的绿色化规则,有效应对企业破产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探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路径。我想从制定背景、实体适用、程序规则、机制保障等四个方面与大家分享。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转型,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2022年12月,世界银行发布的宜商环境“企业破产”评价指标中,增加了对债务人环保义务履行能力的评估。为积极回应加强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精准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南京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强化绿色破产理念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举措(试行)》;牵头与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六家单位会签《关于坚持绿色破产协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实施要点》;同步指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破产审判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行业指引“三位一体”的绿色破产南京模式。
二、实体适用
在破产程序的整个环节中,都应当融合适用“绿色原则”。具体而言,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程序选择的绿色要素导向
破产法规定了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体现了有序退出与及时挽救两个维度。
“绿色原则”在破产程序选择环节的导向作用就体现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导向,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作用,通过正反两个维度,分类施策,促进资源环境要素优化配置。对属于高污染、高排放等落后淘汰产业的,运用清算方式及时出清,实现优胜劣汰;对符合绿色化、低碳化产业发展方向的,积极发挥重整挽救效能,将绿色价值纳入到企业重整价值识别、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以及重整计划执行中,通过绿色经营方案对企业及其技术、设备、产品等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二)重整中“绿色原则”的适用
在司法重整中贯彻和适用绿色原则可以从三个重点环节入手。
一是重整价值识别中对于绿色要素的判断。尽管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的受理标准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全国破产审判工作纪要》提出了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两项判断标准,主要围绕企业的技术工艺、行业前景等方面进行识别。技术工艺、行业前景等因素中均蕴涵着绿色价值因素,例如技术工艺是否有利于降碳减排,行业前景是否符合政策鼓励的绿色新型产业等,具备这些“含绿量”的企业重整价值相对较高。所以重整价值识别机制中包含着绿色价值识别的内在要求,能够为重整的受理审查提供具体的考量要素。这也已经充分运用于具体案例中。如在行业前景识别上,南京法院审理的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池的开发和销售,属于绿色新型产业,通过重整帮助困境企业涅磐重生。又如在绿色环保生产工艺技艺上,南京法院审理的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企业的生产工艺在整个行业的环保改造中位居前茅,通过重整帮助企业对农药产品、技术进一步升级改造,实现新的绿色经济发展点。
二是在重整投资人招募中应当体现绿色要求。首先应当将企业的绿色权益作为重整资源的重要内容。绿色权益不同于一般有形的企业资产,不易被识别,且其市场价值难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针对此种权益,可以结合征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数据资料和专业意见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有用性、稀缺性以及相应的评估依据。在招募投资人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体现其商业价值。此外,随着绿色低碳产业链的发展,国内的环境权益行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权益交易市场逐步健全,如南京市玄武区与北京绿色交易所合作,建设北京绿交所(南京)绿色公共服务中心,破产程序中可以借助于此类专业绿色交易市场进行企业绿色权益的价值判断和推介。其次是在投资人的招募中落实绿色原则。破产重整是新一轮的招商引资,为契合重整投资的实质性和匹配度,应当全面向意向投资人披露企业绿色权益的类型及其价值依据,加强企业与意向投资人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绿色经营要求方面的信息沟通,引导投资人明确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同时可以通过衔接破产企业投资人库等市场资源,畅通投资渠道,提高重整投资、资产变现等的匹配度和成功率。
三是要在重整计划制定及执行中贯彻绿色要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包含债权清偿方案与企业经营方案两项核心内容。在绿色原则要求下,应当将污染治理修复、环保工艺改造及新业态投入等纳入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和法院要监督重整计划绿色经营方案的落实和生态环保义务的贯彻。
(三)破产处置中的“绿色原则”
破产处置中的“绿色原则”实际上也包含两大部分。首先,需要构建识别和接管的机制,前述重整环节主要关注了企业的绿色权益,然而对于已经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而言,往往更多地面临的是绿色义务。管理人对绿色权益有全面认识的同时,对于其负有的绿色义务也不能回避,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接管和调查。在此基础上,法院要指导管理人对相应的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处置。其次,对于破产程序中涉及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具体事项,管理人要制定相应方案,或纳入财产管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涉环境资产时,生态环境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指导监督; 财产拍卖公告中管理人应当全面披露,载明有关处置要求、买受回收资质、拆除方案及污染检测等,明确费用及责任承担。如南京法院审理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针对破产财产处置中机器设备涉及对金属“镓”的粉末进行危废处置,法院在设备拍卖前要求管理人对可能涉及的环保问题向当地管委会备案,指导管理人在拍卖公告中将设备可能涉及的安全、环保、施工资质等问题予以重点提示,确保信息全面如实披露并重点释明,消除环保安全隐患。
(四)环境债权的保护顺位
近年来环境债权的特殊性不断凸显,应当从环境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债权保护利益的性质等维度对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及优先保护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是关于应当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企业需要履行的环境义务应当依法处理,涉及检测、修复或处置等费用,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可以认定为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如南京法院审理的某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该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置问题,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协调股东共计垫付1385万元用于危险化学品处置,并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二是关于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的保护顺位。《全国破产审判纪要》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顺序规则,可以参照适用。环境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以参照职工债权的顺序优先清偿,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金则按照普通债权清偿。
三是关于惩罚类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破产法未规定惩罚性债权的清偿顺位,可以参照《全国破产审判纪要》确定的补偿性债权优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对于破产受理前欠付的涉及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属于惩罚性债权,作为劣后债权在清偿完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再对其予以清偿。
三、程序原则
破产程序的绿色化运行,要关注两个方面:首先,在受理审查环节,我们创新性地提出以企业填报要素式表格的方式,加强对破产企业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审查识别。根据企业申报的所属行业、区域等信息,从“行业+地块”的角度重点进行生态环境问题识别,防止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责任,并为后续管理人调查识别破产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提供线索。
其次,进入破产实体程序后,我们指导管理人协会制定了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流程图,就每个环节应当关注的重点事项为管理人提供指引。同时规定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当对申报表进行核查,通过排查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现场检查以及征询生态环境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并要求管理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破产企业在前期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机制保障
绿色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全面贯彻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仅有法院或管理人一方主体无法完成。因此,我们同步推出了破产审判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行业指引“三位一体”的南京模式,建立绿色破产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保障,集聚破产审判与行政机关、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合力,协同推进破产企业绿色发展。发挥专业审判协同优势,统筹破产和环境资源审判,帮助企业进行绿色改造,为重生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动能;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特点,建立绿色破产协作机制,在依托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专业特长的同时,注重听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自治作用,对管理人行业加强指导规范,强化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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