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识别及清收策略初探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时间:2024-03-24 阅读次数:63 次 来自: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价值识别
及清收策略初探
【摘要】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属于破产企业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转变为破产财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将破产财产定义为债务人所拥有控制权的且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财产,其中,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则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债权清收是整个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即债务人破产债权清偿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勤勉履职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加大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是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价值的有效识别,则对提高对外债权清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根据对外债权的价值大小、清收难度、清收成本、材料完整等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制订不同的清收策略,以达到清收对外债权的目的。
一、破产企业对外应收债权定义及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275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由此可知,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债权,是指债务人与特定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基于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财产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该项财产请求权,可以因合同关系形成,也可以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形成,还可以因投资关系形成。【1】
根据财务报表列示,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债权在会计科目上,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几种形态。基于企业间交易往来的反复性及会计记账规则,如果应付账款等应付类科目存在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其应该支付的金额,多支付部分本质上是企业的资产,因而也同样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范畴。
二、对外债权清理与前期调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是进行债权追收的前置性工作,一方面要全面审查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梳理并形成一个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债权池”;另一方面,在资料审查的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支撑材料,并进行前期初步调查,排除那些不构成对外债权的情形,而将破产企业真正的对外债权筛选出来,并进行登记造册。
(一)债权清理
1、破产企业提供的对外债权信息及债权清单
对于经营规模小、交易简单的小微企业,在不需要聘用审计机构进行破产审计的情况下,管理人则主要以破产企业提供的债权信息及债权清单进行对外债权清查。采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以对外债权所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会计科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可以从财务软件系统提取出该科目下所涉每笔交易记录及余额,并导出相应交易企业数据形成债权清单。
2、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管理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等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确认企业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审计报告及所附报表附注。在破产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审计机构会对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册,再结合破产企业提供的债权清单及相应合同等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确认。另外,审计机构对次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也是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应当关注的资料。
3、诉讼、仲裁确认的债权
包括破产企业提供的各种涉诉、涉仲裁等法律文书,以及管理人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所得的案件信息,根据裁判文书中记载的相关事实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情况汇总破产企业应收债权。
4、交易合同审查
财务管理不完善的破产企业,可能存在会计账簿记载不完整或未记载的情况,此时管理人应核查交易合同,经向财务人员、相关经办或知情工作人员问询调查,并结合交易标的物出入库情况,筛选出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核查出应收债权数额。
5、资产盘查
在账面现金及实际现金存在差额,尤其是实际现金少于账面金额时,可能存在其他应收款已支出但未入账情况;同样,也会存在银行款项已收支但财务尚未入账、库存商品仓库已收发但财务尚未入账的情况,在没有相应交易合同可查询的情况下,资产盘查也可能会牵出一些应收债权线索。
6、破产债权申报
当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无相应支撑资料无法确认真实性时,如果次债务人同时也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时,从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中,也可能为核查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提供一些线索资料。
(二)前期审查
破产企业财务系统导出的应收类债权数额及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上的应收类科目金额,并不能直接作为对外债权清收的依据,因为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只是一个核算科目,并非所有记载在该类科目的金额都是破产企业真实发生的债权,此时则需要管理人核查科目记录的真实原因并将非真实对外债权予以排除。
1、应收账款科目,除了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真实交易而发生的应收而未收的债权外,实践中还会存在关联交易挂账、销售回扣挂账、会计期末开票虚增收入等情况。当存在以上情况时,审计机构一般会对债权金额进行调整,但如果审计机构未做调整或没有进行破产审计时,管理人应将所对应应收账款金额剔除。
2、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可能存在实际交易已经履行完毕但因出卖方未及时开票,导致破产企业无法结转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到其他相应会计科目的情况。由于破产企业实际已收到货物,此时对外债权实际是不存在的,管理人应当将该部分债权予以剔除。
此外,以上应收类对外债权,均可能存在“次债务人”实际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但基于某些原因破产企业未入账的情况,此时需要管理人核查出资金真实流向,并向相关责任人员追收。
三、对外债权的确认
我们应当注意到应收账款与对外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外债权一定是应收账款,但应收账款不一定是对外债权。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且债务人应当依法向破产企业履行清偿义务。而应收账款是会计概念,是保证账面收支平衡的会计项目,不要求必须符合法律上的债权概念。因此,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的各类应收账款进行清理时,要针对每一笔或有债权仔细进行审查,结合审计报告及外部复核的综合情况,来确认该笔或有债权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
1、内部审查:管理人应对清理发现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债权成因及相关证据进行说明,管理人需要认真调查、收集所有与债权相关的合同、转账凭证、欠条等证据材料,并据此分析判断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是否具备形式要件。
2、外部复核:管理人应对清理发现的每一笔应收账款进行复核调查,主要的外部核查路径有三条:一是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其他高管、相关经办知情人员等进行调查、问询,并做好相关谈话笔录作为债权的补充证据;二是管理人还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与次债务人取得联系,调查双方是否存在未知的争议或其他隐情,了解对方对债权是否认可及偿还意愿等情况;三是需要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次债务人当前的经营、涉诉等情况,管理人在与债务人或次债务人联系时,经常会出现联系不上或不配合、不反馈的情况。管理人为了进一步核实债权情况,则应去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次债务人的税收状态、投资情况、涉诉及执行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其他知情人员了解并取得相关证人证言或证据材料。
管理人通过上述各项调查,详细了解到该笔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及证据情况,核实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真实性,作出对外债权是否具备实质要件的判断。
3、确认债权:管理人结合上述对外债权的形式与实质要件的判断结论,确定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中属清收工作范围的对外债权,编制对外债权确认统计表。
四、识别对外债权价值的要素
经过前述债权清理及真实性核查工作后,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所涉次债务人主体及金额基本已明确。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除了债权本身真实以外,还应当考虑关乎清收效果的其他影响因素。追收前对债权进行价值研判,有助于管理人多方面了解债权,从而方便管理人做出最合理地追收方案。
1、诉讼时效:除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还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拟诉讼清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管理人应当注意核查该债权是否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2、基础材料完整度: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票、对账单、催收函、银行单据等,另外也要注意报关单、运输单、签收单、入库单等合同履行证明资料。另外,债权的基础材料还应当包括次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可以通过工商调档、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3、债权金额:拟清收债权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管理人对债权的关注度及拟采用的清收方式,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对外债权金额分布区间、预计清收成本等因素设定一个标准线,标准线以上金额债权为重点清收对象。
4、清收成本:既包括诉讼费、差旅费等金钱成本,也应当考虑清收策略所耗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如果该笔债权金额过小,而清收成本明显过高或可收回的风险较大,显然该笔债权是不具备清收价值的。
5、次债务人反馈及清偿能力:管理人通过搜集次债务人的各种线索,采取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联系次债务人。对于能够联系到的次债务人,管理人应当与其积极沟通,督促其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对无法取得联系的次债务人,管理人应当穷尽调查手段,查找次债务人下落。对外债权真实的情况下,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次债务人的态度及清偿能力。次债务人积极反馈是最理想状态,很多时候破产企业的次债务人也属于亏损企业,根本无力还债。
6、次债务人企业性质及经营地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清收效果,如:次债务人为国企央企等,其配合程度相对会高一些;如次债务人经营地与破产企业在同一区域,管理人可当面、多次与次债务人沟通。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难的现状,导致大部分破产对外债权的清收率很低,部分对外债权清收成果不足以支付清收费用,所以管理人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去努力识别出有价值的对外债权进行追收。
另外,从行业角度来看,对于轻资产公司来说,场地及设备为租赁所得,如由我们担任管理人的某互联网公司破产案,作为其线下交付商品的门店,均为租赁或合伙人加盟方式提供,破产受理后从账面看对外债权有很多笔,甚至也不乏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但经审查基本上都是预付的房屋租金及租房保证金。在该破产企业破产受理后,各线下服务门店陆续关停,故这些预付的租金及保证金按租赁合同并无退还的可能,所以这些账面上显示为应收账款的或有对外债权,经我们管理人审查后,实际上并不具有清收的价值。
五、对外债权的分类及清收策略
在对对外债权的价值进行综合研判后,管理人对债权回收可能性大小会有一个大致判断。为了更加有的放矢地进行债权清收及方便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可以按照清收可能性对应收债权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清收。
(一)对外债权的分类及清收方案
1、应清收类债权
对于基础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或已有生效裁判,如次债务人经营正常有清偿能力,即使次债务人未反馈,该类债权一般也能得到较好的清收效果。
对于该类故意逃废债务的次债务人,管理人可以通过发送催收函、提起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以解决。对于信誉较好且立刻还债有困难的次债务人,经债权人委员会或主审法院批准,也可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还款计划逐笔清偿。若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再通过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予以清收。
2、可以尝试清收类债权
基础材料不够充分、或双方对债权的金额存在严重的分歧,未过诉讼时效或时效存在一定探讨空间的债权,此类债权存在一定的清收可能性。另外,虽然债权的证据材料充分,但次债务人已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也存在一定的清收可能性,但应当充分考虑追收的难度和投入的成本。
对于此类存在一定争议的债权,可要求对方举证或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申请调取相关证据,若证据仍不足时,可以以对方认可的债务金额予以清收。对于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的次债务人,经债权人委员会或主审法院批准,也可采取减免部分债务后一次性结清的办法。
3、清收可能性较小类债权
对于无基础材料、或诉讼时效已过多年、或次债务人为自然人且无法取得其联系方式、或次债务人企业已注销股东为自然人等情况的对外债权,这类债权几乎无清收可能性。另外,对于一些无法取得联系的小额债权,或经调查已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这些债权的清收难度大、投入成本高,且最终难以收回。
对于上述各类债权,管理人已经穷尽一切必要手段,将相关债权的调查情况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主审法院,建议予以核销处理。比如对于次债务人企业已注销的情况,管理人已经依法调查取证,通过寻找注销时的清算义务人,要求其举证已经尽了各项清算义务,然后管理人再将该笔债权的清收情况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主审法院,请求批准核销。
(二)对外债权清收的处理方式
1、发送催收函:对次债务人发送催收函是管理人进行债权清收最初采用的也是最常用的方式,一方面向次债务人表达了要求其支付欠款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能联系到的次债务人,管理人均可以直接向其发送催收函,要求其支付欠付金额外,还应当告知其如对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附详细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2、诉讼清收:如经营正常的次债务人收到催收函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对债权金额较大的应清收类及可以尝试清收类债权,管理人可通过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先与次债务人进行沟通,如其拒不承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清偿的,管理人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清收。
3、债权分配:对债权金额基本确认但基础证据材料不齐全尚未过诉讼时效的可尝试清收类债权,采用诉讼清收方式存在一定不被支持的风险,可采用债权分配方式;大额应清收类债权,如破产企业无资金支付高额诉讼费且无债权人愿意垫付时,债权分配是一个相对来说不错的选择;另外,对清收可能性较小类债权,如债权人会议不愿意放弃,也可分配给债权人。债权分配以财产公平分配、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在价值上应基本与债权人债权比例相当。
4、打包拍卖:债权清收过程中,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金额较大,涉及债务人人数众多,在考虑清收风险及变现成本后,可采取资产包的形式公开拍卖或转让处理,获取转让对价款归入破产财产。或对有效债权进行分类汇总,结合债权申报情况,向申报债权人分配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5、刑事移送及追收:对清收中发现的挪用公款、贪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过申请追赃、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清收。
6、债权申报及追偿:如发现次债务人已处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尽快申报债权;如次债务人已注销,管理人可尝试向次债务人股东或其主管部门追偿。
六、启示
1、对外债权清收与破产债权审核并重,提高对对外应收债权清收的重视度,在破产进程初期就应启动对外债权的清收工作,并对对外债权开展尽职调查。
2、加大关联企业的债权清收力度,必要情况下申请将具备破产清算条件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而将人财物、业务经营管理等有混同的关联企业集中统一处置,以便解决关联债权债务、获得更多破产财产。
参考文献:
【1】姚彬,陈亮.破产企业对外应收债权处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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