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上海三中院深化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改革 为加强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作者:上海第三中院公众号 时间:2024-02-07 阅读次数:47 次 来自:上海第三中院公众号

完善破产审判体制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上海三中院通过数字改革赋能、深化繁简分流、引导示范诉讼等举措优化审理程序,积极探索重整过程出资人权益保留、企业和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小微企业出资人权益保护,促进小微企业低成本出清和高效挽救,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小微企业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作用。现将有关做法予以刊载。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深化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小微企业保护挽救与快速出清并重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小微企业发展、司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院)出台《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受到市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批示肯定。2023年,市三中院共审结小微企业破产案件746件,盘活资产17亿元,保留350余个职工岗位,有效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01优化审理程序,推动小微企业案件办理便捷高效

 

一是依托数字技术,赋能程序高效运转。充分发挥网上立案平台功能作用,努力做到线上立案“一站通办”,线下立案“只跑一次”。立案当天,通过“一键”摇号指定管理人,以最短时间使管理人开展履职准备,实现破产受理与指定管理人无缝对接。打造破产审判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1.0版,创设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四大用户角色,整合16个履职模块,设置案均400余个信息项,通过电子终端实现在线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财产拍卖等诸多事项,免去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的往返奔波。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获评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

二是深化繁简分流,推动企业快速出清。优化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并联破产事项等举措,增设快审团队。在《上海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操作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已有的繁简案件识别机制,将识别点从7个增加到17个,快审案件适用率由2021年的18%提升至2023年的46%,推动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快速出清。探索集约化指定管理人新模式,出台《上海破产法庭快速审案件集约化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方案(试行)》,通过规模化、模块化的办理,进一步降本增效。集中指定5家管理人参与快审案件639件,至12月底已结案356件,平均审理时间下降至57天,极大提升了办理效率,降低了管理人履职成本。为出现财务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表格式、要素化的破产申请表,以便尽早启动破产程序。2023年7月至12月,共提供小微企业破产申请表720份。

三是引导示范诉讼,高效化解群体纠纷。为避免大量破产衍生诉讼拉长纠纷化解周期,出台《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 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实现“一事一诉”到“惜诉慎诉”的理念转变。督导管理人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纠纷提起诉讼,并适用示范诉讼机制,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自治功能,以“非诉”方式解决其他相似纠纷,实现“诉讼一个、解决一片”的效果。该方案出台仅一个多月,已运用示范诉讼机制成功化解潜在衍生诉讼150余件,涉案金额约1.5亿元。

02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小微企业出资人权益保护

一是探索重整过程出资人权益保留机制。小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情况较多,企业生存有赖于企业家个人能力等,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原企业家丧失股权可能导致企业失去持续运营的基础。三中院在重整过程中,积极探索出资人权益保留机制,使小微企业保留“元气”加速“重生”。如在近日审结的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案中,评估原出资人诚信情况、是否具有继续经营意愿,以及其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引导鼓励出资人承诺未来继续投入资金、非货币资产、商业资源或专业能力等,且将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保留控股股东出资权益的重整计划获得全票通过,申请人获得全额清偿。

二是探索企业和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机制。小微企业股东往往因担保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无法通过普通的破产制度实现破产免责,缺乏申请破产的动力。三中院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方式,在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一并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理,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喘息空间,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帮助其轻装上阵。

三是落实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推动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落地实施,畅通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渠道,帮助企业在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实现信用修复。如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存在大量公示的失信信息,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困扰。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和企业积极协调沟通,通过网上申请、书面发函等形式,成功修复该公司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并促使第三方信用查询平台更新重整、和解信息,移除了企业失信警示标识,帮助企业再生。

03探索重整和解,深化破产保护和预防作用

一是探索多元债务化解机制,实现尽早救治。积极探索构建小微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并引入商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在立案审查阶段引导小微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或释明引导进入破产和解程序。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共审结破产和解案件55件,其中涉小微企业43件,占破产和解案件总数的78%。鼓励陷入困境但有重整价值的小微企业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积极运用预重整尽早实施救治,有序衔接预重整与重整程序。例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起预重整转重整案,公司通过外部资金注入实现复工复产,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正式重整程序平均耗时仅65天。

二是积极引导破产程序转换,实现及时盘活。尽快对不具生存能力的小微企业进行清算并了结其债务,同时帮助有生存能力的小微企业就债务重组及业务和管理重组与其债权人达成可行的解决方案。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但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积极引导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平等协商,灵活运用预期收益、自筹资金、引入投资、债转股、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等多种方式协商达成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2023年共审结小微企业重整12件、和解30件。

三是优化议案表决机制,鼓励债权人及时行权。小微企业多为轻资产企业,可供清偿财产少,无担保债权人因对破产程序不了解或债权金额小不愿投入时间参与,影响破产程序的转换和推进。法院督导管理人灵活运用线上线下多渠道沟通磋商方式,通过比较模拟清算和转入重整、和解程序下债权受偿情况,向债权人释明需表决的各项议案,鼓励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探索“视同认可机制”,支持债权人依意思自治,实行逾期未表决或以空白票表决视为同意表决事项的规则,有效解决债权人消极行权问题,降低程序成本,有力推进破产程序。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null All Rights Reserved.   null    
电话:null       地址:null      E_mail: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