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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破产清算中的适用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4-01-04 阅读次数:82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基本案情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裁定受理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于同月23日裁定受理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同一管理人。管理人在调查财产状况时,发现“奔马系”关联企业共计十七家企业(其中包含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全资子公司厦门协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等)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共同经营特征明显,资金界限模糊,相互之间财务区分、债权债务分割难度极大。经管理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论证,最终运用合并破产制度,于2021年5月9日裁定“奔马系”十七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经管理人在调查财产状况并经审计核查时发现,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全资子公司厦门市怡行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嘉杰信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协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十一家全资子公司,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奔马科技有限公司,与已受理的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十七家企业均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高度混同、债权债务高度混同等情形。故管理人向本院提请对该十七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确实存在人员、财产混同情形,债务混同情况下,对十七家企业逐一清算,除影响清偿效率,还可能导致不公平清偿。为了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公平受偿,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对该十七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裁判要旨

1、十七家企业集团化运作导致人格混同、债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可以合并破产;

2、通过合并破产制度可归并、消灭十七家企业内部债权债务,十七家企业的财产集中清理,可统一用于清偿合并破产后的债权,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案件索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破31号之一

裁判结果

1、定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2、裁定终结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基于上述认定事实,为公平、公正保护各债权人利益、有效推进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的破产审理进程,对管理人的合并申请予以支持。

2、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注解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破产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合并破产作出直接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该案合并破产审查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个原则,对该十七家企业集团化运作导致人格混同、债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详加审查,充分听取各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裁定,并积极开展破产财产清理、债权认定及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解决大量国有企业改制遗留历史问题,充分维护破产法公平保护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实体价值,实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管理人接管该十七家企业后发现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合并破产的企业数量多达十七家,绝大部分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中两家奔马公司(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承担了市政府老企业易地改造的拆迁安置等任务,厦门协力集团有限公司很多企业属于原老外贸系统企业,存续时间长、遗留历史问题多。二是债权人人数多、债权金额巨大,债权交易涉及的周期长、往来频繁,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失联,无法配合债权债务的清理,债权清理、认定难度大。该案共申报债权高达31亿余元(人民币,下同)。三是债务人资产种类、数量较多,绝大部分财产随着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失联,处于管理混乱的状态。四是资产处置难度极大。债务人所持有的不动产系老旧房产(外贸大厦、国骏大厦等),涉及的税金等问题非常复杂,潜在买家疑虑重重。

基于本案疑难、复杂、工作繁重的特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给予密切关注和指导,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在法院指导下和管理人的努力下得到了妥善处理,保障了案件顺利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缜密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妥善处理历时遗留问题。

合并破产企业系从国有企业改制讹赖,企业名下的财产部分财产系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处理不当,会损害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认真调查、分析研究,最终清理出6个企业改制前的账户,账户上856万多元资金被认定为房改公维金,保障了数百位房改职工的权益;清理 34套直管公房,由住房局取回,国有资产得到保护,诸多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数十处已由政府拆迁、但权属未注销的不动产信息得以核销,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得以更正。

高效准确认定债权,保障债权人利益。

本案申报的债权金额高达31亿元,且交易结构复杂、时间跨度长、笔数众多,多笔债权收、支、抵偿关系交杂,债权认定难度大。但管理人组建专业债权审查小组,高效、准确审核认定债权,最终认定并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21亿余元,该案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和化解债务的社会效果。

做好财务审计,化解关联债权,发现财产追索线索。

该十七家企业因存续时间长、涉及的资金金额巨大,债权人对财产是否被侵占、挪用等疑虑较大,因此本案必须开展财务审计,且涉及的工作量巨大。管理人密切配合审计机构,围绕财产追索和合并破产相关处理原则推进审计工作,审计结论为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债权认定、对外财产追索提供有力依据,特别是通过财务审计,归并、消灭十七家企业内部债权债务,避免该些企业之间的债权参与偿债财产的分配,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十七家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得以认定,为管理人向外部关联企业财产追索提供依据,并取得显著效果。审计相关数据还为资产处置、税收处理提供了数据基础,保障了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

积极探索清算状态下财产保管和经营方案,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

本案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为不动产,但均设置了较高额的抵押担保。多数不动产属于老旧房产,维护、保管成本较高。为增加破产财产、提高清偿比例、节约破产费用,管理人提出对部分破产财产在清算期间继续出租经营、以租代管的方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最主要的经营财产为债务人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一处厂房。该厂房预期租赁收入较高,但存在设施老旧、管理混乱、隐患丛生的状态。管理人精心组织对该厂房的消防、环保、排污、安防系统进行较为系统的整改,并聘请物业公司进场实施管理,厂房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得以改善,并实现较高的出租率和租金收入。破产清算期间,共收入租金400余万元,该款项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共益债务后还有盈余,不仅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提高了无担保债权的清偿比例。该举措为破产清算案件探索财产保管与保值增值综合方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加强府院协调,保障资产处处置顺利。

债务人主要资产中的不动产大多属于老旧厂房,其处置涉及的税务问题复杂、税务负担较重,管理人结合审计、评估意见,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协调下,提前对财产处置涉及的税收认定、过户等问题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资产挂拍和潜在买家尽调工作顺利进行,资产最终以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价格完成处置。

发挥破产审判维护社会维稳定的功能和价值。

除了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维护老职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外,本案在决定债务人名下厂房是否继续经营时,还考虑到该厂房原多家租户数百职工就业稳定问题。如果按照一般的财产保管原则清退,该些企业可能就会关停,职工就业受到影响。本院积极贯彻中央“六保六稳”的精神,管理人对该厂房实施继续租赁方案,并尽量考虑原有租户续租方案,原有租户没有一家停工停产。此外,本案涉及的职工人数多、职工债权金额大、拖欠时间长,但债务人无现金可用于清偿,管理人积极开展财产追索,本案审结前已追索回财产300多万元,用于清偿职工债权(第一期清偿率40%),有效化解了90多名职工的不良情绪。上述举措,发挥了破产审判集中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该案入选2022年度厦门市十大典型破产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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