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接管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时间:2024-06-14 阅读次数:67 次 来自: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论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接管
摘要: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是破产清算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破产制度“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的保障。债务人财产接管不仅限于债务人原经营管理人员将债务人财产、资料向管理人的简单移交,还应包含管理人对接收债务人财产的甄别、确认,对其他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追索;以及管理人在掌握债权人财产真实状态的情况下,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所做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接管,可以有效增加债权人可分配财产,提高清偿率;特别是对于债务人原经营管理者恶意藏匿债务人财产、利用破产清算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可有效给予法律制裁。
关键词:破产清算,债务人财产,接管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行、完善相关制度经验,迄今已有十余年。破产法的颁行,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其中,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是破产法施行的重要目标。
“破产人的财产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物资基础,也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障。”[2]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还债务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偿还能力的物质基础即为债务人的财产。“无产可破”之情形将直接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该种终结方式并不能达成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及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不符合破产法立法本意。
在笔者近年接触的破产案件中,“无产可破”之情形并不少见。但事实上,真正达到“零财产”状态的债务人也并非多数,更多的是基于债务人经营混乱、财产管理不善、更甚者原经营者恶意隐瞒等原因导致的“无产可破”之表象。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接管,对还原债务人真实财产状况、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增加债权人获偿率,对管理人后续工作的开展、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达到破产法立法之目的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债务人财产接管的概念
破产法所规定管理人职责第一项即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3]结合该法律条款之规定,以及破产清算案件的司法实践要求,笔者认为对债务人财产接管应做以下理解:
首先,关于接管的概念,应包含接收、管理两层含义,而并不仅限于债务人财产由债务人向管理人的简单移交。
其次,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始,债务人财产即应当进入“保全”状态,由管理人全面接管。此时的“债务人财产”概念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债务人实际经营、占有的全部财产(含债务人经营、占用的他人财产),以及由他人实际经营、控制的债务人财产,甚至被债务人经营者藏匿、疏漏的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
(一)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4]
破产法对管理人接管职责之规定中,“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仅能达到债务人财产接收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实际掌握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并在此基础上,以接管的债务人账簿、文书等资料为依据和线索,对前述接管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梳理、甄别、调查、追索以及运营、管理,达成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接管之目的。
二、债务人财产的接收实践操作
(一)接收准备工作
管理人接到人民法院指定通知时,除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外,即应开始思考及着手准备债务人财产接收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债务人联系方式;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管理人提供债务人联系方式,但对应联系人是否可就债务人财产情况向管理人提供有效信息并无法得到保证。因此,管理人应当尽可能多途径获取更多的债务人联系方式。
2、初步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
对前述取得的联系方式,管理人应尽快与相关联系人取得联系。对于在破产清算中负有法定义务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直接掌握债务人情况的人员,应为管理人的重点联系对象。
3、制定接管方案;
根据初步了解的债务人情况,在正式接管债务人前,应制定接管方案。对于被接管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应细化接管步骤,除基础接管工作外,着重考虑与债务人基层职工就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及相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沟通;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债务人,可考虑按原部门架构分组对接接管。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接管工作的情况,应保证首次接管取得债务人公司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暂时封锁债务人工作及其他财产、资料存放场所,以保证债务人财产安全,供后续清查。对于接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还应制定应急预案。
4、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告知债务人财产的接收的范围及要求。
管理人应在一般企业财产接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债务人具体情况、所属行业特征等向债务人财产接收的范围及要求。双方商定交接的对口人员、交接步骤、交接程序等具体交接事宜。
(二)债务人财产的“被动”接收
做好债务人财产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后,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债务人经营管理者进行交接。交接的第一步,应为“被动”接收,即接收债务人原经营管理者主动移交的债务人财产、资料。
对于截止交接日,还有员工在正常工作、业务仍在正常开展的债务人企业,正式开始接收工作前,管理人应在现场先完成:
1、召集债务人留守员工,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对员工对于破产清算法律概念的疑惑予以解答和释明,告知配合接管的法律责任。对现场交接工作向员工进行说明,安排管理人工作人员分组对债务人各部门的员工逐一对接,进行工作访谈,交接其手头债务人财产、资料及其经手的债务人工作,预约后续商谈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员。
2、在债务人工作场所张贴公告,对外告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将全面接管债务人,公布管理人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以便债务人的往来单位与管理人取得联系。
3、对于债务人租用他人物业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
交接现场,管理人应有负责人及至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而债务人方应要求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场,最好还能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场予以监督。
对于交接的财产、资料,一般可分为证照、印章、财物、文件四大类,根据债务人经营情况的不同,这些财产、资料可能会分散于债务人的各个部门。如不能集中分类交接,可与债务人各个部门单独对接后再行汇总;如遇债务人内部管理混乱的情形,也可简单区分财务类、非财务类后分类交接。
对于接收的债务人移交财产、资料,应及时造册登记,与债务人移交人员签字确认。如遇债务人财产、资料数量过多,不能当天完成交接的,应确保当天完成债务人证照、印章、银行账户的交接,防止非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以及对债务人资产作出任何处分行为;之后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后续交接计划,对于可控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应于当天进行封闭,确保管理人后续的掌控权。
全部移交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应以接收完成日为基准日,对截止该基准日的债务人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该阶段的审计、评估,仅需对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客观状态作出,所得审计、评估结果,是管理人后续工作的基础,也可为管理人后续对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提供参照。
(三)债务人财产的“主动”接收
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财产的“被动”接收后,并不能以此作为债务人财产的完整、真实状态,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调查工作应包括对已接收债务人财产的甄别、确认,以及对其他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追索。
这里的尽职调查,不同于为一般企业所做的尽职调查,所有结果均应有明确的财产归属结论,对债务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5]的破产标准作出准确判断。
1、对于已接收债务人财产的甄别、确认
管理人对于已接收债务人财产的甄别、确认,应做到债务人内部核查与外部第三方确认的结合,作出综合判断。以几类常见的债务人财产为例:
(1)不动产类财产
管理人对于接管的不动产实物及权属证书,首先应核查是否对应,对于有证无产或有产无证的情形及时要求债务人予以书面说明,如相关情况涉及权属纠纷,管理人应尽早介入处理。
产证一致的情况下,管理人仍应前往房产、土地、税务部门核查:
·债务人取得、实际使用土地是否有违反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之情形;
·债务人取得房屋是否有权利瑕疵;
·土地、房屋取得是否完税;
·他项权利情况(抵押、租赁等);
·涉诉情况(司法查封);
·其他应注意的情形。
(2)车辆类财产
同不动产财产,管理人对接管的车辆实物及权属证书,第一步工作仍为对应核查,及时判断有车无证车辆的归属,追查有证无车车辆的去向。
车证一致时,还应对应收集车辆相关资料,如行驶证、保修卡、保险单据、完税凭证、原始购买凭证等。除此外,还需前往车辆管理部门核查:
·有无违章、税费欠缴情形;
·有无抵押登记情形;
·有无司法查封情形;
·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
(3)动产类财产
管理人对于接收的动产财产,首先应对应债务人财务资料,对应核查。对于财务资料有所记载,但却未能实际接收的动产,应及时向债务人经营管理者了解情况,要求其进行书面说明,确认是财务资料未及时调整更新还是债务人动产财产遗失,并根据确认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对于实际接收,但债务人财务资料未予记载的动产,应核查动产来历资料,如合同、发票等,以确认其实际归属。
(4)对外投资类财产
管理人对于接收的债务人对外投资凭证,应及时与投资单位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派员前往驻点调查。同时,管理人应前往工商等对外投资权属登记部门核查:
·股权等对外投资的取得是否存在瑕疵;
·有无质押登记情形;
·有无司法查封情形;
·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
2、对其他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追索
对其他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追索,其关键是财产线索,同样,管理人也可从内外两方面着手。
如上所述,对已接收债务人财产的甄别、确认过程中,会出现有债务人资料记载或权属凭证,但无实物接收的情形。因此,对接收的债务人资料进行梳理、分类,是追索债务人财产的重要信息来源。
除此之外,管理人还应对债务人展开全面的外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工商资料查询。
管理人应第一时间主动查询获取债务人全套工商资料并进行查阅分析,了解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及履职情况,对于其中发现的有损债务人权益的情况,应予以关注和处理。
·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除债务人原经营管理者主动移交的债务人银行账户,管理人还应主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查询债务人名下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有些地区可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查询债务人基本银行账户开立信息,再行前往债务人基本户开户行查询其他银行账户开立信息),以防债务人有所遗漏和隐瞒。对于查询到的全部银行账户,均应进一步查询各账户自开立以来的全部流水资料,对其中的大宗、明显不正常账目往来予以关注。
笔者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能获悉债务人已注销银行账户信息,特别是管理人接管前夕被注销的银行账户,也应予以关注。
·不动产、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信息查询
管理人应主动前往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①债务人名下全部财产,判断债务人对其财产是否有所隐匿;②债务人名下财产的抵押情况,相关抵押权人对特定的债务人财产是否确实享有优先受偿权;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名下财产交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的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6]
·税务部门信息查询
管理人应主动前往税务部门了解债务人相关信息,除基本的是否存在欠税等情形的核查外,还可查询债务人被接管前的税费缴纳标准,以判断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之破产清算情形前的真实经营状况,债务人原经营人员有无利用破产清算程序恶意逃避债务之可能。
·劳动、社保部门信息查询
根据破产法之规定,职工债权优先受偿,[7]因此职工债权的确认,直接影响受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真实劳动关系、职工债权的确认在确保职工利益的前提下,也应对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负责,因此,前往劳动、社保部门对债务人所属职工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外部核查也是必要的。
三、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实践操作
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是企业资产,是可以“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于资产的支配权不再属于债务人,其“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功能被阻隔,转而变成“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担保。[8]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可以达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之目的,增加债权人受偿比例。管理人为达到该目标,首先应该在前述债务人财产“主动”、“被动”接收的基础上,根据所掌握的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制定《财产管理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予以施行。
1、不动产财产的管理
对于债务人租用的经营场所,在确保债务人财产保管需求的基础上,应尽量缩减债务人租赁不动产面积,以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
对于债务人自有且暂无使用需求的不动产,可考虑以不定期租赁的方式对外出租,以增加债务人财产价值。
无论上述哪种情形,管理人均应派专人或聘请物业管理等专门机构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维护。
2、动产财产的管理
对于存货、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和用品等动产,管理人应集中存放、封存,并制定专人负责。
3、货币财产的管理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应及时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将接管到的货币财产及时归入该账户,且后续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有关于债务人及破产清算工作的开销、入账,均应经由管理人银行账户进行。
4、无形资产的管理人
对于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重视并进行维护,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价值进行审计、评估,以判断维护成本支出的必要性。
5、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于债务人出资形成的资产,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获取应分未分的红利债务人应得权益。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应充分考虑管理成本与可得利益的比较,对于管理成本高、可得利益低的债务人财产应及时变现或合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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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参见韦忠语:《破产财产经营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总第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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